1.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2.性質:行政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2006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單);(六)住所使用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各工商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二) 有符合規定的章程;(三) 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四)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 有符合規定的成員出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登記的業務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注: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1.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無數量限制
不收費
1.咨詢電話:0771-3531700
2.投訴電話:0771-3532059
1.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辦公地點:天等縣政務服務中心